海关法第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法第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条内容如下:

经海关登记准予暂时免税进境或者暂时免税出境的物品,应当由本人复带出境或者复带进境。

过境人员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其所带物品留在境内。

主旨

本条是对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和过境人员所带物品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对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暂时免税进出境物品,是指为了照顾进出境人员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其进境或出境期间海关准予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暂时免税的进出境物品主要包括进出境人员自用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以及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他物品。进境人员携带上述物品,每种限一件,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进境人员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出境人员携带上述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予以免税放行。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出境物品,须由出境人员在回程时复带进境。复带进境时,海关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

二、对过境人员所带物品的管理。所谓过境人员是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人员,包括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直接出境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境口岸不离开海关监管区或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的过境人员所带物品,可免于申报,海关对其所带物品一般不予查验。在过境期限内离开海关监管区的过境人员,所带物品应以旅行所需用为限,在规定范围内的,经海关核准可予登记暂时免税放行,过境人员出境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出境。对于上述过境人员所带物品,未经海关批准,均不得擅自留在境内。因丢失、被盗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复带出境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文件,向海关办理结案手续。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过境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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