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内容如下: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主旨

本条是对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以及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等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两款,对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以及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行为的构成及处罚

(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景区”。所谓“景区”,按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景区”含义的规定,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因此,不属于“景区”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以下四项条件:一是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是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是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在具备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景区开放还要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因此,景区在不具备本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对外开放接待旅游者的,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第一,责令停业整顿。对于景区不符合法定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业,属于一种能力罚,即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就是要求景区停止经营,进行整顿。至于停业整顿的期限,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即停业整顿的期限,根据整顿后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景区开放条件而定,什么时候符合法定开放条件了,什么时候结束停业整顿。如果一直不符合法定开放条件,就一直整顿,不得重新开放接待旅游者。

第二,并处罚款。对于景区不符合法定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违法行为,除了责令停业整顿外,还要由景区主管部门“并处”罚款。罚款的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二、关于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等行为的构成及处罚(一)关于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即“景区”. “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属于“景区”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关于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第一,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履行公告、报告义务及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实行景区旅游者数量控制制度,对于维护景区的正常旅游秩序,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景区的旅游资源,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因此,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属于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第二,景区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应当认真执行本法的规定,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如果景区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三)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即“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景区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的期限,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以及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具体时间确定,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配套性的法规、规章时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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