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一百一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一款,对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法的规定,在旅游市场中存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二是旅游者;三是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法“法律责任”一章主要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还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滥用职权等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规定了依法给予处分。因此,本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主要针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关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由于旅游经营者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多种经营者,而且这些经营者的业务范围不同,其所有制性质也有所不同,所以其构成犯罪的行为十分广泛,不宜详细列举。如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构成的犯罪,包括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以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因此,应当根据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具体情况,结合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犯罪:一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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