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九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九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三条内容如下: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纠纷调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一款,对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作了规定。

一、对旅游纠纷调解作出规定的必要性

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调解的作用愈显重要。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调解工作,注重发挥调解的作用。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国家立法机关除了制定专门的人民调解法外,还在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中对调解解决纠纷作了明确规定。当然,在诉讼、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属于诉讼、仲裁程序的特定步骤,与本法所规定的调解解决旅游纠纷作为一项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有所不同。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本法第九十二条关于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纠纷解决途径的规定中,明确将调解方式规定为一种纠纷解决途径。因此,本条对旅游纠纷的调解作出规定,明确具体要求。

二、关于旅游纠纷调解的具体要求

根据本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解决旅游纠纷,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调解的主体。按照本条的规定,调解的主体有三类:

1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协会承担包括“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在内的职责。

2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按照本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可以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3有关调解组织。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调解组织可以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关于调解的原则。按照本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应当遵循以下两个原则。

1当事人自愿原则。所谓当事人自愿原则,是指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即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纠纷以后,是否需要进行调解、由哪个组织进行调解等,都要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不能强行进行调解。同时,当事人的自愿,必须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双方当事人都是自愿的,而不能一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如果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情况下,强行进行调解,或者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主张强行制作调解书等的,都是属于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行为。此外,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2合法调解原则。所谓合法调解原则,是指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合法调解原则要求调解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事实不清、是非不分,哪一方当事人强势就帮哪一方。如某旅行社在组团时向旅游者声称,旅行期间住宿安排为全程五星级酒店、双人标准间,并体现在双方之间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中,但实际执行是全程安排三星级酒店,四人一个房间,旅行结束后,旅游者要求旅行社退还多收的费用,由此发生纠纷,并请求调解。在此纠纷中,调解者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双方之间合同的约定内容、旅游者交纳费用的标准、旅行中实际住宿安排等情况,如果情况属实,应当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总之,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同时要防止矛盾激化,引发不必要的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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