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八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八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八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一款,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作了规定。

一、关于规定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查处违法行为的必要性

旅游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涉及交通运输、宾馆酒店、餐饮娱乐、观光游览、休闲购物等,相关的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正是因为这种多部门管理的客观情况,本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而没有像有些法律那样,明确规定由一个主管部门负责某一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于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就难免会产生某一个部门发现了某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查处时,但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问题。对此,一些法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本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又如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这些规定对于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衔接好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条对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作了规定,即由本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或者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二、关于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发现违法行为的途径。按照本条的规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即违法行为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即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如旅游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某旅行社的经营行为时,发现该旅行社存在某种违法经营行为等;二是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的。所谓举报,是指公民个人或者组织就其发现或者怀疑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据或者线索,要求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查处的行为。所谓投诉,是指违法行为的受害人就自己受到违法行为侵害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有关部门惩罚违法行为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根据本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在旅游业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包括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这些部门在旅游业的监督管理中,是有职责分工的,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依法及时处理”,包括三层意思:一是必须依法处理,即必须认真执法、严格执法,也就是说要按照本法第九章“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二是分工秩序不乱,凡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就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而不能推诿不管;三是必须及时处理,即不能搁置、拖延或者不予处理。

第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法行为,但涉及的事项又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则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并将有关材料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有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部门。而是否有权处理违法行为,是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来确定的,其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如旅游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之间的职责分工;二是一个主管部门层级之间的职责分工,如下一级主管部门收到自己无权处理的举报,就应当移交上一级的主管部门进行查处。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书面通知并移交”,是一项法定责任,即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不能视而不见、放任不管,而是必须及时地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将有关材料一并移交给有权处理的部门,由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2001年7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该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对于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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