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和将旅游安全纳入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据统计,目前选择自助游的人数已经占到全部旅游者的90%以上。对于广大的自助旅游者来说,最为关注的事情分别是:旅游目的地是否安全、旅游交通是否便捷、旅游景区的门票是否合理、旅游目的地的信息是否准确等。其中,旅游目的地的安全是旅游者选择旅游目的地时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尽管旅游是一件令人感到幸福的活动,但人们还是会关注自己要去的旅游目的地是否安全。例如,是否有传染病、是否有泥石流、是否有山体滑坡,等等。上述安全风险是旅游者决定是否出游首先会考虑的因素。对此,本法明确规定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并通过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建立和完善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和预警,督促旅游企业对旅游安全风险源、风险点进行建档登记、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及时对外披露安全风险信息;加强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的发布渠道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手段,提高安全提示信息的受众面及时效性;深化旅游气象合作,加快中国旅游天气网及旅游气象服务示范区建设,制定重点景区气象灾害风险目录,提升旅游行业灾害性天气预警防范的能力。

建立和完善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有利于加强政府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和服务能力,有利于旅游者合理选择出游地点,回避旅游安全风险,确保旅游安全。关于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本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关于将旅游安全纳入突发事件的监测和评估

如何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和事件影响,已是世界各国政府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重大课题。突发事件的发生,既有人为因素,如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也有非人为因素,如自然灾害,完全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是不可能的。但任何严重事故都是有征兆的,每个突发事件背后都暗藏着若干事故苗头。因此,如果能敏锐而及时地发现这些事故征兆和隐患,就有可能把突发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如果能加强对突发事件风险隐患的监测和评估,就有可能避免或者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害。基于危险源的信息监测与风险评估是政府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基础,政府应突出重点领域,强化安全信息监测;加强隐患排查,建立信息采集长效机制;在危险要素、社会脆弱性和社会恢复力等方面开展及时有效的风险评估。

从突发事件的演进过程看,对危险源的信息监测是应急管理在事发前最为基础的一个环节。而危险源有很多,必须突出重点领域,强化关键场所或者行业领域的安全信息监测。基于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与可能的危害,在对危险源的日常监测中,不仅要对重点隐患,特别是洪涝、凌汛、台风、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加大监测力度,实行全天候动态监测,而且更要对一些关键场所或行业领域进行重点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做好不稳定因素的控制或消除工作。

突发事件的风险评估可分为危险要素评估、社会脆弱性评估和社会恢复力评估三个方面。其中,危险要素是指可能造成损失、对社会正常运行产生扰动的风险因素,如热带气旋、山体滑坡等。对危险要素评估旨在判定风险的可能性,评估风险损失概率,即风险潜在的破坏性。危险要素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风险的类型、征兆、频率以及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

本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提升旅游安全预警的专业能力,提高旅游安全信息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水平,有效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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