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二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备受关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问题,本法第四条规定了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条又从旅游资源利用总体要求的角度,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本条对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有以下五项:

1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0多部法律和法规,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分别作出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发展旅游、拉动经济为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所谓资源保护,是指维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固有价值,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特色,使其不受污染和破坏。所谓生态保护,是指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并使其免遭破坏,使生态功能能够正常发挥。所谓文物安全,是指维护文物的原貌和完整性,使其不被毁损灭失。

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在进行旅游利用时,就成为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旅游开发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构成旅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旅游资源,也就没有旅游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旅游资源是脆弱的,常常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例如,道路、旅馆、饭店、商场、娱乐场所以及其他设施的修建,会使当地的环境发生变化;旅游景点的建设会破坏原有的历史环境和风貌;大批旅游者的光顾,会使历史文化名城和古老村落受到噪声、汽车尾气、垃圾的污染,等等。有些破坏在一定时间以后可以自行修复,有些破坏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并因此减弱和毁损旅游目的地的吸引力。保护旅游资源就是保护旅游业的发展。为此,本条要求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

3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所谓当地传统文化,是指由旅游资源利用地的历史沿袭而来、与旅游资源利用地的人们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风土人情、习俗习惯、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所谓当地习俗,是指旅游资源利用地的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形成的风尚、礼节、行为、倾向等。

一个地方的传统文化和习俗,是当地人进行生产、生活活动的结晶,集中地反映了当地的精神、当地人们的生活和经验,是否尊重和维护当地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往往被当地人看做是是否对当地人的尊重。不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就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影响团结,使旅游者对当地社会秩序产生疑虑而影响旅游业的发展。同时,当地的传统文化和习俗,往往是吸引旅游者前往该地旅游的一个重要因素,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就是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因此,本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

4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所谓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是指自然资源或者人文资源由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不同空间部分组成时,维持并保护各个空间部分构成的完整整体,而不将不同的空间部分予以割裂。所谓维护资源的文化代表性,是指维持并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中最能体现某种文化的特征。所谓维护资源的地域特殊性,是指维持并保护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不同于其他地域的情形。

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是吸引旅游者的重要因素。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不仅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也可以避免对旅游资源的盲目开发、过度开发,因此,本条要求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5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所谓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法定建筑、场地和设备。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我国专门制定了军事设施保护法,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而对一些旅游资源的利用,会对军事设施的保护产生影响。为保证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国防安全,本条规定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

第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由不同的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例如,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森林由林业部门监督管理,文物由文物保护部门监督管理。为确保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符合旅游资源利用的总体要求,防止旅游盲目开发、无序开发、过度开发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破坏,本条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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