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旅游法第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条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促进旅游业发展和保护旅游者权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旅游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旅游消费是最终消费和大众化消费。通过立法促进旅游业发展,可以有效带动社会投资和居民最终消费,提高第三产业比重,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科学发展,降低就业成本,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增加旅游接待地居民收入。2012年,国内旅游消费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突破10%,旅游业对住宿业的贡献率超过90%,对民航和铁路客运业的贡献率超过80%。到2013年年初,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旅游业定位为支柱产业,其中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旅游业定位为战略性支柱产业。国家对旅游业也高度重视,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提高对加快发展旅游业重要意义的认识,强化大旅游和综合性产业观念,把旅游业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重点扶持。2013年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对发展旅游业作了具体的规定。本条将国家发展旅游事业予以法定化,并强调国家依法保护旅游者的权利。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促进旅游业发展和保护旅游者权利,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即国家采取各项措施,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例如,国家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和《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形式,提出了旅游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并明确了如何组织实施,以切实的政策和措施,发展旅游事业。本法不仅设专章规定了旅游规划和促进,在其他章节中也规定了国家发展旅游事业的具体措施。

第二,国家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所谓旅游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为满足旅游者的公共需求,而提供的基础性、公益性的旅游公共产品与服务,主要包括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旅游安全保障服务、旅游交通便捷服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旅游行政服务等内容。国家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是指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完善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旅游安全保障服务、旅游交通便捷服务、旅游便民惠民服务、旅游行政服务等,以为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三,国家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也是贯穿本法的一条主线。本法不仅专设“旅游者”一章,落实对旅游者的保护,本法其他各章的许多内容也都涉及对旅游者的保护。此外,旅游者同时也是消费者,旅游者在受本法保护的同时,还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对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国家依照本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各有关法律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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