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内容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共16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招标人对其不按要求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照本法规定,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只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定中标人。法律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招标人因为人情、利害关系等原因而不能保证评标结果的公正。如果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的话,就会使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失去意义,难以保证招标结果的公正。有鉴于此,本法第40条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外确定中标人的,就构成违法。

2.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本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意味着没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说明招标失败。为了选择最佳的合同相对方,实现法律规定强制招标的目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招标,而不能出于简便、节约成本等考虑,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否则的话,招标将流于形式,不能实现招标制度的价值,也有违法律对强制招标的要求。

第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及招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构成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从事违法行为的故意。

第四,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对于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于一定期限内改正,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的投标人均被评标委员会否定的情况下,按照本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2.罚款。对于有前述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对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标人及时纠正错误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予罚款。

3.给予处分。招标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对其给予行政处分。视情节的轻重,可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警告、降职、降级、开除等不同的处罚。招标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招标单位依照内部规章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中标无效

根据本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在合同已经签订了的情况下,中标无效实际上就是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恢复原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还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在合同尚未签订的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人不再负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中标人丧失了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本法第64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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