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十五条,规定的是开标、评标和中标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组成方式。

评标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评标是审查确定中标人的必经程序,是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防止招标人左右评标结果,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而应组成一个由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的委员会,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评标委员会除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的必要的代表外,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由于评标是一种复杂的专业活动,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同时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本条规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在专家成员中,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经济专家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报价等经济部分进行评审;而法律专家则主要负责对投标中的商务和法律事务进行评审。考虑到上述几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代表,因此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应为5人以上。之所以规定5人以上单数,主要是为了避免评委在投票决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时,出现相反意见票数相等的情况。

评标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必须对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的资格进行一定的限制,并非所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都可进入评标委员会。本条第2款规定了专家的资格条件,即:(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这是对实际工作经验和业务熟悉程度的要求。(2)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这是对专业水准或职称方面的要求。两个条件的限制,为评标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人员素质保证。这些条件,也是与其他有关法律对有关专业人员的要求相一致的。如《仲裁法》对仲裁员的聘任条件即是从事仲裁、律师或审判工作满8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仲裁法》第13条)。

为了防止招标人在选定评标专家时的主观随意性,招标人应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确定评标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有些特殊的招标项目,如科研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等,由于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胜任评标工作,或者只有少数专家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因此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人选。专家名册或专家库,也称人才库,是根据不同的专业分别设置的该专业领域的专家名单或数据库。进入该名单或数据库中的专家,应该是在该领域具备上述条件的所有专家,而非少数或个别专家。

为此,没有设立专家库的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需要组建专家库,以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条还确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回避更换制度。所谓回避更换制度,即指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予以更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1)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属于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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