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的内容全文及释义,以增强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的理解。《招标投标法》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共十五条,规定的是开标、评标和中标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释义

本条规定的是开标主持人和参加人。

开标既然是公开进行的,就应当有一定的相关人员参加,这样才能做到公开性,让投标人的投标为各投标人及有关方面所共知。一般情况下,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时,开标也可由该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照规定的程序负责开标的全过程。其他开标工作人员办理开标作业及制作纪录等事项。

邀请所有的投标人或其代表出席开标,可以使投标人得以了解开标是否依法进行,有助于使他们相信招标人不会任意做出不适当的决定;同时,也可以使投标人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做到知己知彼,大体衡量一下自己中标的可能性,这对招标人的中标决定也将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此外,为了保证开标的公正性,一般还邀请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如招标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监察部门代表等。有些招标项目,招标人还可以委托公证部门的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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