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主旨

本条是对特定生产过程中防治含硫化物气体污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列举了一些特定行业,即石油炼制、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煤炭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向大气排放大量的硫化物。这些硫化物,一方面是宝贵的化工原料,另一方面又是污染环境的有害物质。所谓硫化物造成的污染,一般是指硫及其化合物在环境中所造成的污染。硫在环境中大量以疏氧化物存在,还有一部分以硫化氢(H2S)与有机硫(如硫醇、硫醚、二甲硫等)存在,并发生刺激性很强的恶臭污染。硫在大气中的重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和硫酸盐,它们主要来自矿物燃烧、含硫矿石冶炼和硫酸、磷肥生产等。使用含硫高的煤和石油会造成严重的硫氧化物污染。高烟囱不能减少这种污染,只会起稀释作用。其离开烟囱后,部分SO2与水化合,形成亚硫酸(H2SO。),部分被氧化成硫酸雾和硫酸气溶胶。这些稀酸以及盐绝大部分以酸雨的形式返回到海洋、河湖和地面,造成大面积的水体和土壤污染。它们不仅腐蚀金属制品和建筑物,而且影响植物生长、刺激人的呼吸系统,是伦敦型烟雾事件中主要的致命污染物。所以,严格控制这些重点行业排放含硫化物的气体,对保护环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本条还规定了对上述行业的要求,即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对含有硫化物的气体脱硫,不单纯是消极的污染治理,也可以进行积极的综合利用。如二氧化硫,其对大气环境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但它同时又是可以利用的化工原料。从脱硫技术的方面看,可以将含硫废气的处理方法分成回收法和抛弃法。回收法是将二氧化硫转换成有用的形式加以回收,但迄今为止,所有的回收法的总生产成本均比抛弃法要高。因此,不少企业宁愿使用抛弃法而不使用回收法,也就是将二氧化硫转化

成固体废弃物而抛弃掉,但这样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因此,国家从政策和法律上是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综合利用的办法来防止和治理硫污染。需要注意的是,本条之所以专门对炼制石油、生产合成氨、煤气和煤炭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提出要求,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企业排硫量较大,是“污染大户”,因此需要重点防治。为搞好防治,这些企业要尽量安装脱硫装置。在采取其他脱硫措施也可以达到污染防治要求的情况下,本条不强求一定要安装脱硫装置,故本条规定:“……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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