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内容如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主旨

本条是对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宣布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让与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让与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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