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释义和理解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提供担保或者对待给付,履行不安抗辩权的再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