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规定了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的确定。 释义和理解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讲的通常标准,指的是同一价格的中等质量标准。 (二)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必须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以外,按照同类产品、同类服务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如果是给付货币,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不能即时履行的,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标的物性质决定的方式或者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履行费用。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