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旨

本条是对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动物疫情是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发生和发展的情况,通过对动物疫情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能够准确地掌握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发展状况,便于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扑灭措施,减少动物疫病对我国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因此,疫情报告和通报制度十分必要。按照本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无论任何单位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凡具有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二、按照本条规定,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对象是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所谓“瞒报动物疫情”是指发生了严重的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病时,单位或者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报告或者在报告疫情时避重就轻,隐瞒真实情况;所谓“谎报动物疫情”是指未发生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病时,单位或者单位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谎称发生了动物疫病或者在报告动物疫情时夸大其辞,将本不严重的动物疫情说成十分严重;所谓“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是指发生了严重的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病时,单位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阻止或者妨碍他人向有关机关报告动物疫情。无论是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行为,都必须出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而造成对动物疫情的瞒报、谎报或者对他人报告疫情的阻碍则不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的单位,未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动物疫情报告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3)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生流行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未将疫情逐级上报到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4)发生人畜共患病时,有关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之间未互相通报疫情。

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追究,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依法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除此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警告。即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违法单位给予的一种较轻的处罚,其目的主要是对违法者给予批评教育,敦促其改正违法行为。警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行政处罚通知书”可以只发到违法单位,也可通报有关单位。(2)罚款。即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制裁。根据本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给予违法单位警告的同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决定。对具有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行为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由其所单位或者上级单位依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轻重分别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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