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的生效,即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施行的时间。本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本法自该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法自公布之日至施行前的一段时间内关于动物防疫的所有问题,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仍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本法对施行前发生的有关问题没有追溯力。本法自1997年7月3日通过至1998年1月1日生效,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动物防疫工作以前一直是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今后则要依据法律,对本法的学习、宣传,尚需一段时间。另外,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也要求本法从公布到实施留出一段时间,以利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公民作好必要的准备。

本法执行后,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二月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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