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内容如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的必要性

各级人民政府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本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是能够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的。

动物防疫工作是我国养殖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力保障,在国民经济发展保障措施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改革的深人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动物防疫工作遇到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为随着动物及动物产品日趋走向市场,经营主体多元化,出现忽略动物防疫工作的倾向;动物疫病流行和人畜共患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染疫肉食上市,对人民健康有极大危害。目前世界发达国家非常重视动物防疫工作,并都有相应的法律。英、美、日、丹麦、荷兰、加拿大、俄罗斯等国均已消灭8—15种动物传染病。在阿根廷,一年未发生口蹄疫,梅内姆总统亲自出席会议嘉奖有功人员;俄罗斯设“功勋兽医”勋章,与军功勋章并列。尽管发达国家如此重视动物防疫,但这方面还是不断出现大的问题。震惊世界的英国疯牛病事件对英国政治、经济是一个严重的打击。我国台湾岛上1997年3月份发生的猪口蹄疫病情,对台湾经济造成数百亿美元的损失。因此,从世界乃至我国的情况看,动物防疫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政治问题。我国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消灭了牛瘟和牛肺疫,但是,距离客观需要还相差很远,动物防疫工作的好坏代表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经济实力,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其列人议事日程。所以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面对诸多问题,各级政府也很有必要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领导的有关措施

根据本法规定,动物防疫工作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各级政府主要是动物防疫工作的这些方面采取有关措施加强领导。

(一)在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方面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的措施主要表现为:

1.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实施强制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预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2)疫区内易感染的;

(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4)染疫的;

(5)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6)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二)在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方面,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的措施主要表现为:

1.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根据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动物进人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人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2.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3.宣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和疫区封锁的解除。

4.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5.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依照本法规定的处理一类动物疫病时的措施进行处理。

6.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三)在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方面,各级政府加强领导的措施主要表现为:

1.加强对动物检疫人员的管理。

2.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和区域范围;具体屠宰场(点)由市(包括不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3.对农民个人自宰自用生猪等动物的检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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