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检疫对象,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主旨

本条是对依法实施检疫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主体地位。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是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重要手段,也是动物防疫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动物防疫工作具有统一性、社会性、科学性、强制性的特点,一部法调整一方面工作,只能有一个执法主体,因而,本法规定了动物防疫工作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这就理顺了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管理体制,避免了利益驱动、条块分割造成的检疫管理混乱,以及漏检现象的发生,危害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检疫是政府行为,国际上称为官方检疫,确切讲应叫国家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执法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动物、动物产品商品流通中,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既不代表买方,也不代表卖方,不受生产经营单位利益和管理制约,从而能确保代表国家依法实施检疫,确保了检疫结果具有监督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我国动物产品与国际市场接轨。

二、由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具有依法实施和科学性等特点,决定了必须按照科学的统一规定的检疫标准、检疫规程进行检疫,才能使其结果具有权威性、合法性,避免随意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业标准和检疫规程。如《动物检疫技术操作规程》、《产地检疫规程》、《病死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畜禽产品消毒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科学的检疫结果是采取强制性处理措施的前提。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一丝不苟地执行国家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程。

三、所谓检疫对象就是指动物疫病,包括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的目的,就是通过检疫,发现和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类动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情况、分布区域以及被检动物及其产品的用途,规定必须检疫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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