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动物疫病一旦发生,对养殖业发展和人体健康均会造成危害,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把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在疫区内,严防动物疫病向疫区外传播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制定严格的防制措施,有时为保全大多数地区利益,不得不牺牲小范围利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有关动物消毒、隔离、销毁、强制免疫等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暴发,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如做出扑杀病畜的决定,当事人不得拒绝,必须立即执行,否则,属于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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