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管理成本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节约原则 与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不同,接受捐赠财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受赠人,但并非受益人,在整个捐赠活动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扮演着中介人的角色。本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因此公益性社会团体并不对受赠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只享有受赠财产的管理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因为公益性社会团体管理的是社会公共财产,公益性社会团体有履行厉行节约和降低管理成本的义务。管理成本包括收入管理成本、支出管理成本、资产管理成本等。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的开支 公益性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开支,即必须从捐赠财产的增值部分开支,而不得直接从捐赠财产中支出。捐赠财产的增值包括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所获取的收入。 至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的开支标准,本条没有具体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警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