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一条内容如下: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作出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作出复核、申诉决定的期限

1.复核决定作出的期限。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的,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2.申诉决定作出的期限。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无论是对复核提出申诉,还是不服人事处理决定直接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都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决定的执行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提出复核或者申诉的,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依然有效,有关机关和公务员本人都必须执行。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这样规定的考虑有两点:一是因为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具有约束力。人事处理决定机关是根据授权对公务员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其作出的决定具有约束力,非经授权的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复核决定,任何人不得改变原决定。二是因为对于公务员的管理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和对公务员的正常管理,处理机关的原决定应与有关机关和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相衔接,否则就会导致管理和监督工作的混乱,干扰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效率。因此,只有在有关机关和监察机关作出复核决定后,对公务员的原处理决定才能停止执行。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