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不服机关人事处理决定而申请救济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公务员申诉制度的涵义

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指公务员的管理机关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或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的精神处罚、物质处罚和职务处罚等方面的处理决定。精神处罚是使公务员声誉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形式。物质处罚是使公务员经济利益受损的处罚,主要有减薪、停薪、不加薪或取消某种津贴等形式。职务处罚是使公务员名誉、地位、物质各方面都受损的处罚,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形式。

对公务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不论是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作出的,还是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作出的,公务员只要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处理决定机关也有受理的责任。因为即使原处理决定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是根据法定事由和按法定程序作出的,也不是最终决定。公务员如有不服,仍可以依法申诉。

二、公务员有权提出复核和申诉的范围

1.处分。本法规定的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公务员对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诉。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辞退是机关依法解除与公务员任用关系的行为。公务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机关可以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新公务员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也可以提出复核或申诉。辞退和取消录用都是解除公务员与机关的任用关系。

3.降职。降职就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本法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由于定期考核的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等的依据。如果被评为不称职,就会影响公务员的职务、级别、工资的晋升,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就可以被辞退,对公务员的权利影响较大。

5.免职。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任职务。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工作失误等。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一般是就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辞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除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因为这是公务员选择职业的自由。如果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是国家为公务员提供的物质生活保障,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这项是指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务员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三、公务员申诉的程序

公务员申诉一般包括三个程序,即复核程序、申诉程序和再申诉程序。

1.复核程序。复核程序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复核。

申请复核的期限是从公务员知道或者可以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起算日是自该公务员接到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的次日,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则可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申诉程序。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继承申诉权。二是有申诉权的公务员发生了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近亲属可以代理申诉权。(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3.再申诉程序。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还可以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再申诉决定为终局决定。但是,两次申诉是有条件的,公务员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作出申诉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但对省级机关如省政府、国务院组成部门等机关作出的申诉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诉。

四、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监察机关受理申诉的程序也是再申诉程序。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其他机关的公务员,人大、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公务员则不能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因为,监察机关的对象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寻求救济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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