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任命公务员应受编制和职数限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分类的依据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任务轻重及所需的资格条件。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因此,各机关任命公务员要受到编制和职数的限制,不能超编或超职数范围任命。

一、要在编制限额内任命

所谓编制,是指一个机关的人员定额。编制就是根据工作岗位设定员额,其核心是科学、合理用人的数量标准。机关及其内部机构,都是根据一定任务来设置一定的机构,根据确定的机构来核定编制,再根据编制来配备人员。编制工作是涉及国家管理体制的大事,具有法律性、严肃性,任何单位都不得超编。在编制限额内,就是要求任命公务员时,不得超过该机构的编制总量。一般来说,正常的内部晋升和降职都不会涉及到编制的问题,主要是新录用公务员时,必须在编制的限额内。要求在编制限额内任职,目的是遵循精简原则,防止公务员队伍的不合理膨胀。

二、要在职数内任命公务员

职数就是职位的数量。每一个职位都有确定的数量。比如,国务院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又如,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75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5名。再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规定,(一)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副部级行政机构中所设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相当于本单位的正司级和副司级)。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别需要增加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的,应报人事部核准。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三)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四)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职数与编制是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机关任命公务员不仅不能超过该机关的编制,也不能超过所要任命的公务员职务的职数。比如,某机关有编制200人,有内设正局级机构10个,相应有10个正局长职数。现该机关实有人数190人,尚缺编10人,但10个局长职位均已有人担任,因此,该机关不能再任命局长职务。

三、要有相应职位的空缺

职位是在机关中设置的,可供符合条件的人担任一定职务的位置,即工作岗位。职位是以事(即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和所需的资格条件)为中心设置的,可供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内担任而不随人带走。所谓一人一职,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一个公务员只能有一个职位,二是一个职位只能有一个公务员来担任。因此,任命公务员时,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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