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公务员录用考试来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我国公务员公开考试的方式有两种:笔试和面试。

笔试,是指预先拟好试题,让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运用文字解答试卷,然后通过试卷评判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程度、写作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对于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的测试方法。笔试的内容包括两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是测查考生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潜能。考试结构一般包括常识判断(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五个部分。申论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等能力。

面试,是指主考人通过与考生对话,来考查考生的知识和能力。面试方式可以直观地了解考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笔试和面试是有着前后承继关系的两种考试方式,只有笔试通过的考生,才有面试的机会。面试主要是结构性面试,即分为若干评测要素,考察考生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仪表等,主要方式有口试、模拟操作、智能测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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