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进行监测和实施宏观调控的规定。是与履行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关的金融监督管理职能。

释义和理解

金融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融通资金、进行金融工具交易的场所。根据金融工具的交易期的长短,金融市场一般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个部分。货币市场是短期(通常一年以下)资金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则是长期(通常一年以上)资金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外汇币场等。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对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甚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而金融市场的不健全往往潜伏着金融风险。

对金融市场进行监测和宏观调控有利于保持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和币值的稳定,从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对金融市场进行监测和宏观调控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对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运行指标进行统计、调查、分析,掌握并预测金融市场的宏观运作状况,并且通过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全社会货币总量和信贷结构进行调节与控制。

金融业是充满风险的行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目前引发金融风险的原因很多,除了具体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违背审慎经营规则外,一个重要的外因就是巨额资金在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迅速流动。为了在保持发展的同时维护金融稳定,就必须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实施监测,及时发现金融风险,并迅速采取措施,包括采取前述宏观调控手段,化解金融风险。本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进行监测和宏观调控就是从宏观金融的角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主要从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的角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相辅相成,共同指向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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