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虚假认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此次修改新增内容。

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认可是指由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以及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人员的能力和执业资格,予以承认的合格评定活动。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质量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维护群众利益等具有重要作用。开展认证认可工作,对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规范市场行为,指导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具有重要作用。

本法第48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施跟踪调查不得收取费用。因此,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主要是指对于那些没有符合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相关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却故意作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认证结论的情形。

依照本条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需要同时承担两个方面的行政法律责任:一是没收所收取的认证费用,并处认证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认证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除此之外,如果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情节严重,还将被责令停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民事责任方面,认证机构出具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认证认可条例》第62条对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行为也规定了法律责任,所以在执法实践中需要做好法律适用。《认证认可条例》第62条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立法法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条例的规定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律的规定。

另外,对于认证机构没有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将被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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