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内容如下: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中部分用语含义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原法第99条作了修改,增加了食品添加剂包括营养强化剂的规定,将“食物中毒”纳入“食源性疾病”的范畴。

1.食品的定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食品的定义是:“食品,是指用于人食用或者饮用的经加工、半加工或者未经加工的物质,并包括饮料、口香糖和已经用于制造、制备或处理食品的物质,但不包括化妆品、烟草或者只作为药品使用的物质,1995年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定义是:“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基本沿用了食品卫生法中对于“食品”的定义。本法规定的食品是一个大概念,不仅包括直接食用的各种食物,还包括食品原料;既包括加工食品,也包括食用农产品,囊括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中的食品。但是并不是食用农产品的所有安全管理都适用本法规定,本法第2条第2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该款将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环节排除在本法的调整范围。此外,食品还包括“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将“食品”与“药品”进行区分。

2.食品安全的定义。“食品安全”一词最早是在1974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从食品安全性角度看,要求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但无毒、无害也不是绝对的,允许少量含有,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2)符合应当具有的营养要求。营养要求不但包括人体代谢所需要的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素的含量,还应包括该食品的消化吸收率和对人体维持正常的生理功能应发挥的作用。(3)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危害,包括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预包装食品的定义。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参照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大多数食品都属于预包装食品的范畴。

4.食品添加剂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现代化的食品加工生产离不开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对食品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它可以改善风味、调节营养成分、防止食品变质,从而提高质量,使加工食品丰富多彩,满足消费者的各种需求。营养强化剂是为了增加食品的营养成分(价值)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营养素和其他营养成分。目前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是由两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规范的,但是从概念上看,营养强化剂也属于食品添加剂,也要遵守本法对食品添加剂所作的规定。

5.食品相关产品的定义。一般而言,食品相关产品包括以下三类:(1)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2)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3)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6.食品保质期的定义。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食品完全适于销售、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色、香、味、营养价值等都会有所减少,是禁止销售的。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安全食用期,保证消费者在保质期内可以安全食用该食品。

7.食源性疾病的定义。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对“食源性疾病”下了定义,指“通过摄食方式进入人体内的各种致病因子引起的通常具有感染或中毒性质的一类疾病”,也就是人们通过摄食而使有毒有害物质(包括生物性病原体)等致病因子进入人体并造成的疾病,一般可分为感染性和中毒性,包括常见的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人畜共患传染病、寄生虫病以及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疾病。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患。本次修订,明确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使概念更加科学。

8.食品安全事故的定义。根据本条规定,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指在食物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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