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为新增加内容,主要理由是: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将严重影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制度的运行,应当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主要针对的是:1.新法第15条规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2.新法第23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进行交流沟通。如果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未遵守新法第15条、第23条前述规定,提供虚假监测、评估信息,就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

本条规定“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执法主体是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如依法对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法主体应当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本条规定“有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是指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有相关执业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主管部门吊销执业证书。如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人员未遵守新法规定,提供虚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执业医师资格的,由授予其资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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