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

(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的应对和处置方面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依照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如果政府没有落实这些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法第9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次修改,对政府在有关食品安全事故、问题的应对和处置方面的违法情形进行了列举,这有利于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有关违法行为

1.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本法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有关规定和预案进行处置,应当要求、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等部门,做好如下工作:(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需要说明的是,追究政府责任需要特定结果,即本条第1项规定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则不适用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损失。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如果本行政区域发生或者出现本条第2项、第4项的情形,说明政府没有履行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法第10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这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当然包含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政府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

对于所列4项情形,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包括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为了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本条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情形作了区分。一般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建立领导人引咎辞职的问责制,对于促使政府部门权责一致,更好地履行所承担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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