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原法第91条的主要修改:一是将“有关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强调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二是将原法第87条关于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规定移至此处,并增加了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装卸的规定;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将“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主要针对的是:1.新法第33条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施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也应当符合前述规定。2.新法第54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专门从事仓储物流等的经营者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未遵守新法第33条、第54条前述规定,就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本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主要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如食品经营者未遵守新法第54条规定贮存食品,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本条规定“吊销许可证”中的许可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吊销许可证的执法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应当是准予许可的部门。如物流企业未遵守新法第33条规定从事食品运输,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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