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对原法第80条的修改。在原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咨询、投诉、举报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有奖举报和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一、及时受理和处理咨询、投诉、举报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咨询、投诉、举报往往对监督管理部门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证据,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及时对咨询、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是体现社会共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关于“法定期限”并无统一的规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具体规定。例如,咨询内容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6条的规定,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二、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2011年7月7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据2012年搜狐网报道,我国已有21个省份出台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我国地方立法出台的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对食品安全受理、核查以及奖励范围、条件、标准、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福建规定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实行首负责任制,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要立即受理,并在案件查处结束后负责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吉林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机构。河北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并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同时,各地积极落实奖励资金,陕西、湖南分别设立500万元和3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广州、石家庄明确市财政安排举报奖励资金600万元和300万元。在奖励标准方面,北京、浙江将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万元。江苏、广西、海南等地还规定,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不封顶。在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要求将有奖举报制度写入法律,加强社会共治具有高度的社会共识,因此新法增加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的标准可以由法规、规章具体规定。

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变相打击报复

地方实践在推行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举报人信息泄露导致遭受所在企业的打击报复等问题。对于类似问题,2004年日本制定了《公益通报者保护法》,即《内部告发者保护法》,规定了禁止解雇的职业保障措施等,旨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鼓励有良知的公民特别是企业内部人员告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例如2007年北海道的肉食品加工厂把猪肉冒充成牛肉加工,有内部员工进行了告发,并被朝日新闻曝光,直接导致该企业破产,其法定代表人也被追究了刑事责任。1984年美国制定的《证人安全改革法》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举报人,如果遭遇生命危险,可以申请联邦政府提供24小时贴身保卫、更换身份、工作地点等保护措施,以确保其人身、财产安全。1989年美国进一步制定了《吹哨人保护法》,通过立法来鼓励和保护居民的举报行为,明确规定了打击报复性的人事行为种类,具体包括针对举报人而作出的任命、处分、工作指派、调职、绩效考评、工资福利的决定,以及其他职责或工作条件的重大改变,等等。同时为了保证正常的人事变动,该法还规定对于报复性的人事行为必须是重大的,且必须是对举报人明显不利的调动,这种不利不仅仅是经济上和职务上的不利,同时也包括权利和责任上的重大分配变化。

食品安全法修改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完善举报制度的程序设计、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比较研究。为鼓励和保护内部举报,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企业的,该企业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无论以何种形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依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司法程序中按照打击报复证人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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