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进行许可

根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或者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新食品原料应当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者其他潜在性危害。

根据2010年3月30日起施行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或者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或者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本法第40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

根据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指用于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新材料、新原料或新添加剂,具体包括:尚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者使用量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及其添加剂,尚未列入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原料名单的新原料,食品生产经营用工具、设备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新材料、新添加剂。

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都涉及“新”,都是前所未有的,是否安全难以确定,因此,生产企业应当对其安全性进行评估。为了更好地从根本上预防食品安全隐患,把住源头,本条规定了许可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经其审查许可后方可生产。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材料进行审查。审查范围一般包括:相关产品的食用或使用历史、生产工艺、主要成分及含量、使用范围、使用量、推荐摄入量、适宜人群、卫生学和毒理学资料、国内外相关安全性文献资料等。审查结束,应当得出新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结论。审查结论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许可决定的依据。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于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在此之后,利用该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不再需要许可。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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