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七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申请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许可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证书、证件收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以免费为原则,其无权收取任何费用。免费原则的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收取某些费用做了明确规定。由于本条例是行政法规,因此,本条例规定对申请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许可证件工本收费,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船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计价格【2001】2717号),对船员考试可以收费,并规定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450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船员专业培训和特殊培训考试费收费标准均为每人80元,各类船员的实际操作考试均按照理论考试的收费标准收费。本条例只是对现行有关船员收费的制度予以进一步明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即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具体审批办法,因此,本条例只是做了衔接性规定,即“申请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许可证件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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