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七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三条内容如下:

引航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引航员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第10号公布),“引航员”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员适任证书,在某一引航机构从事引航工作的人员。引航员与船员的性质、作用相比,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地方是,两者的目标一致,都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不同的地方是,引航员与船员的使命不同,前者负责引领船舶,后者负责船舶安全航行,这就决定了引航员与船员需要了解的知识以及知识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引航员主要需要了解潮汐、风流、气象等对船舶航行的影响,航标,海图,航海指南,水上通信以及港口、航道、锚地等走向、分布等航海知识,而船员除了需要了解上述航海知识外,还需要了解船舶的结构、稳性、消防、救生、货物积载等知识。由于引航员与船员的性质、作用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这就决定在对引航员的管理上,既有同于船员的地方,也有不同于船员的地方。在管理上的相同点体现在,对引航员、船员都实行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制度,不同点体现在:引航员和船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不同,船员的职责对引航员几乎不适用,船员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对引航员不适用。

之所以说船员的职责对引航员几乎不适用,因为引航员需要了解海图,航海指南,船舶定位,水上通信等知识,需要了解有关航区的气象、海况、航标分布以及及港口、航道、锚地走向、分布等知识,引航员的职责也是围绕这些要求提出的,因此,只有本条例第三章“船员职责”中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要求对引航员适用,其他要求对引航员都不适用。关于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本条例第四章“船员职业保障”按照《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和规定,规定了船员在居住,伙食,休息,带薪休假,遣返,工资报酬的减免税收,医疗、工伤、养老和失业保险等方面享有的不同于其他工种的特殊权利。这些要求都是考虑船员需要长期工作、生活在船上,工作条件艰苦等因素制定的,所以船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对引航员也不适用。

因此,本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引航员的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2001年11月30日交通部发布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对引航员进行了规定,其中主要内容包括:从事引航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引航员适任证书;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可申领引航员适任证书;引航员的分类;引航员应当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和引航员适任证书;各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的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引航区的航道、通航环境、船舶的尺度和操纵特性、特定类型船舶的安全要求,商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制定,报交通部备案。今后,交通部是修订2001年11月30日发布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对引航员注册、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进行进一步规定,还是另外制定专门的引航员管理规定,这是另外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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