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未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中国船员办理外国船员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擅自为中国船员办理外国船员证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本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即船员服务机构。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员服务机构补办批准手续。

(二)给予行政处罚。处罚包括二种,一是罚款,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没收违法所得,船员服务机构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以上二种处罚是并罚,即船员服务机构有违法所得的,除了予以没收外,一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则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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