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船员教育培训许可证1年以上直至吊销船员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不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与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本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单位,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改正,使其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对船员进行教育培训。

(二)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项属于选择适用的条款,即既可给予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也可不予罚款,是否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因素来评判,属于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2、暂扣许可证直至吊销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暂扣船员教育培训许可证1年以上直至吊销船员教育培训许可证的处罚。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性质、数量、造成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情节严重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育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多次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的;(2)不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导致培训质量很差多次受到被培训对象投诉,社会影响恶劣的;(3)不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造成社会上较大负面影响的,等等。对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吊销船员教育培训许可证,禁止其从事船员教育培训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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