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与本条例第八条相对应。根据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船员服务簿是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应当载明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二、船员注册是船员的身份要求,要从事船员行业,必须先进行船员注册。船员注册是通过船员服务簿这种载体来实现的。船员的姓名、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应当在船员服务簿中载明,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以便主管部门对船员有关信息统一掌控,适应船员社会流动性大的管理需要。

三、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补办注册变更手续。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属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不同于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归纳为7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未将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也未放在《行政处罚法》处罚种类一章中,而是放在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一章中,表明了立法者将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采取的行政措施的立法意图。对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给予处罚时,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事,而应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允许违法行为状态继续存在下去。处罚是行政管理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当事人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后,并不解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义务。

(二)处以罚款。本项是选择适用条款,即当事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所谓可以,是指既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属于海事管理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四、当事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船员注册变更手续的,由于这种违法行为不是特别严重,危害后果也不是特别大,故以教育为主,允许当事人有自我改正的机会,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能自觉改正,或未经责令而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一般不予处罚。这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精神是一致的。只有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者表面上表示愿意改正但没有实际行动的,应予处罚以体现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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