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

(二)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证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维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

(三)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气候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

(四)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

(五)在船员服务簿内未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长违反职责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与第三章船员职责中有关船长职责的内容相对应。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5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船长就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罚,包括:

(一)罚款。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所得上缴国库。

(二)暂扣证书、吊销证书。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了处以罚款外,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以上罚款与暂扣证书直至吊销证书是并罚关系,对于船长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并应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长违法行为的性质、数量、造成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

应当注意的是,船长作为船上最高领导者,肩负着保障船舶、船上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职责,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赋予了船长较大的权力。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安全,船长有权对船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本条例第24条赋予船长在保障水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污染方面的独立决策权,同时第22条也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条与第58条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相比较,对船长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更大,前者1000至1万元,后者2000至2万元,对船长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明显高于一般船员,这也体现了行政法上权责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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