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船长违反职责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与第三章船员职责中有关船长职责的内容相对应。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5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船长就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罚,包括: (一)罚款。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所得上缴国库。 (二)暂扣证书、吊销证书。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了处以罚款外,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以上罚款与暂扣证书直至吊销证书是并罚关系,对于船长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并应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长违法行为的性质、数量、造成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 应当注意的是,船长作为船上最高领导者,肩负着保障船舶、船上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职责,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赋予了船长较大的权力。我国《海商法》规定,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安全,船长有权对船上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本条例第24条赋予船长在保障水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污染方面的独立决策权,同时第22条也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条与第58条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相比较,对船长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更大,前者1000至1万元,后者2000至2万元,对船长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明显高于一般船员,这也体现了行政法上权责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