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一条内容如下:

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在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船员适任证书是船员任职资格的证明,是在船上担任船长以及参加航行和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该持有的重要证书。根据本条例规定,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包括二种情形: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二是违反船员职责要求情节特别严重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吊销。以上二种情形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或不作为)时,要么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要么具有客观上的严重过失,属于重大过错,故应予以严惩,由海事管理机构将其船员适任证书依法吊销。考虑到船员职业是一种风险性大的职业,水上交通事故绝大多数是人为因素即船员因素造成的,而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直接参与船舶驾驶、轮机管理这种涉及船舶交通安全的工作,为保障安全,应让被吊销适任证书的船员有一定的时间闭门思过,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水上交通安全形势需要,因此本条例规定,船员适任证书被吊销的,在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船员适任证书。这样规定,既体现对船员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船员改过自新的需要。在2年内船员可参加有关培训,以提高自身技能。2年后船员可根据需要,按照本条例要求重新申请船员适任证书以再次获得船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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