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查验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检查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的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员必须携带的证件的有效性。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必须携带的证件包括: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包括特免证明、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等)、海员证。以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STCW公约规定的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等。未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不得从事船员职业;未取得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不得在船上任职;未取得海员证的船员,不得在国际航行船舶上工作。这些证件的有效性的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船员证件是否齐全。在船服务的所有船员都应经注册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员服务簿》,高级船员和船长还应持有与所任职位相适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在国际航行船舶上服务的船员还应持有海员证。根据STCW公约规定,在特定类型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需持有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根据在船上负有特殊职责的船员(如应急、职业安全、医护等)还需持有相应的专业培训合格证。

(二)船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最基本的登记证明文书一经注册即开始生效,且长期有效,除非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情况出现。船员适任证书和海员证的有效期都不超过5年。对于在液货船、滚装客船等特定类型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因船舶的技术更新较快,针对不同的船舶必须在不同的期限内进行知识更新,因此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3-5年不等的有效期限,而船员专业培训合格证则无有效期限。

(三)船员所持证件是否与其所服务的船舶种类和等级、适任的航区(线)相一致。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要求,不同种类、等级和航区(线)的船舶对任职船员的要求是不一样的。船员只能在与所持适任证书相符的船舶上任职,不得超越航区(线)、超越船舶等级适职,未经特殊培训合格不得在特种船舶任职。

二、船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本条例第三章对船员职责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船员在船必须按照条例规定充分履行职责,包括携带有效证件,遵守船上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掌握船舶适航信息和航行安全信息,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操纵船舶及其设备、维护保养船舶设施,有效执行船长指令等。

三、现场考核。这是本条例赋予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船员实施监督检查时的最高权力。

(一)现场考核时机。现场考核权不是随时随地都可以使用的,按照条例规定必须是“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在现场对船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一旦发现船员证件、船员履职情况存在缺陷,对船员的任职资格、履行职责能力存在重大怀疑,或者存在干扰船员正常履职的情况时,可以对船员进行现场考核,以辅助海事执法人员作出正确的监督检查结论。

(二)现场考核内容。现场考核可以是船舶安全检查中对船员进行船舶设备或设施的操作性检查以查验船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技能、是否具备有效履职的能力;事故调查处理时的询问帮助判断当事船员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该承担事故责任等;也可以是船舶进出港签证或船舶审核过程中的现场检查以核对船员是否满足适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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