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七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军用船舶船员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渔业船员的管理,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军用船舶船员、渔业船员管理的授权性规定。

释义和理解

军用船舶是指按照军事法规登记,为军队所有,直接用于军事目的或者为军队服务的船舶,不包括军队承租的为军队服务的普通船舶。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第一,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之一,有权行使部分国家权力。《立法法》也已明确规定军事机关有制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权力,并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第二,就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来说,军队具有自己的法制系统,事实上,国家有关军事机关对军用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已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对于军队的违法行为,大多由军队法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第三,从国家军事机密管理的制度上看,我国军队负责军事机密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军用船舶大多用于军事目的,涉及军事秘密,所以由军队负责军用船舶及船员的管理,较为合理,更便于操作。第四,从军用船舶及船员不同于普通船舶及船员的特点来看,军用船舶与普通船舶相比,在结构、稳性、消防、救生等方面有相似的地方,但在通信、武器装备、信息收集等方面也有明显不同的地方,军用船舶船员除了需要掌握普通船舶船员所需的船舶结构、消防、救生、驾驶等知识外,还需要掌握大量军事方面的知识。

正确理解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第一,“渔业船员”的含义。根据《1977年托列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经1995年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等国际公约规定,“渔船”是指用于商业性捕捉鱼类、鲸鱼、海豹、海象或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船舶。“渔业船员”是指在渔船上服务或者任职的船员。但是农业部及渔政部门根据《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渔业船舶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将“渔业船舶”理解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交通部代表国家履行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具体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由于农业部及渔政部门对渔业船舶、渔船的理解不同于国际海事组织对渔船的理解,势必造成农业部及渔政部门对国际渔业辅助船、国际渔业辅助船所在公司、国际渔业辅助船舶的船员所签发的有关证书、文书得不到国际海事公约的其他缔约国的承认。实际也是如此,近几年,我国从事国际航行渔业辅助船到日本、韩国等国家,由于这些船舶持有的证书是渔政部门签发的,而且这些船舶所属的公司也没有按照ISM规则的要求建立船舶安全和防污染审核管理体系,没有随船携带“DOC”副本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这些船舶被日本、韩国等国家滞留,正是因为如此,《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并明确将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第二,关于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定位问题。根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而本条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员的管理。“主管”与“管理”有本质的区别,“主管”体现职能部门对某个行业或者某项工作的全面、宏观管理,而“管理”主要强调在主管机关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工作。“主管”与“管理”有两个主要差异,一是“主管”的范围比“管理”全面,二是“主管”比“管理”更为宏观。对于船员管理而言,制定宏观的船员政策、法规以及参加船员管理的国际公约、活动,都必须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渔业船员,应当听取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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