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依照本条例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取得船员教育培训、船员服务资格的当事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许可项目依法作出撤销许可决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关于“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本条例在没有《船员法》还未出台的情况下对船员注册等申请船员证件、相关机构申请船员教育培训资格和船员服务资格设立了行政许可,并设定了相应的许可条件,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当事人不再具备条例设定的许可条件,也即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条例第六条、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况的船员证件、不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以及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船员服务机构时,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这里的责令“限期改正”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船员、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或船员服务机构的一种行政告诫,如果告诫无效,海事管理机构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因为如果许可相对人拒不改正或因客观条件影响无法改正,也即表明已无法满足条例设定的许可条件,海事管理机构有权对该许可决定予以撤销,对船员收回船员证件予以注销,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或船员服务机构收回其船员教育培训和服务资格批准文书并予以注销。具体的期限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具体的许可项目、许可条件以及许可相对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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