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一)未按照值班规定的要求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三)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

(四)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

(五)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

(六)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违反职责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与第三章船员职责有关内容相对应。

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6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当事人就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罚,包括:

(一)罚款。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船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罚款所得上缴国库。

(二)暂扣证书(簿)、吊销证书(簿)。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了处以罚款外,并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以上罚款与暂扣证书(簿)直至吊销证书(簿)是并罚关系,即对于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了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并应给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对于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则只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即可,不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和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

违法情节是否严重,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性质、数量、造成的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影响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例如,驾驶员在值班期间因私事擅自离开驾驶台5分钟,这5分钟船舶处于无人驾驶状态,但幸好没有发生事故,这时驾驶员擅自离开岗位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即可;但是,如果在驾驶员离开驾驶台5分钟期间,船舶因无人驾驶正好与另一条船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则驾驶员擅自离开岗位的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了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外,还应予暂扣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在本条规定的罚款、暂扣证书(簿)和吊销证书(簿)三种处罚种类种中,吊销证书(簿)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属于资格罚,吊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即意味着通过行政手段剥夺了船员从事船员职业的资格,具有很强的惩罚性。海事管理机构作出这一处罚决定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慎重处理。作出处罚决定前应按照国家《行政处罚法》以及交通部《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要求,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举办听证会,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经过听证程序后再作出决定,以确保处罚合法、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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