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六条内容如下: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主旨

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所称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人非法制造这些证书。变造,指利用涂改、撤消、拼接等方法,对船员证书进行改制,改变其真实内容,如涂改日期、姓名等。买卖,指通过金钱交易将证书进行转让的行为。

二、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船员的重要证书,是船员从业或任职的一种载体,行为人从事船员职业是通过这种载体来判断其合法还是非法,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的。船员有关证书应通过正常的注册、培训、考试等途径获得,以表明其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伪造、变造、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行为侵害了海事管理机构颁发有关船员证书的正常社会管理秩序。

三、本条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

(一)收缴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予以收缴。收缴证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秩序或为实现行政目的而凭借的强力方法或手段,主要包括即时性强制措施和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免受非法侵害,采取一定措施对某种可能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害社会及公民安全的行为予以预防或制止。本条规定的收缴证书属于即时性强制措施的一种。

收缴证书与暂扣证书的区别:1、性质不同,收缴证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暂扣证书则是行政处罚。2、后果不同,收缴证书是一种最终的后果,证书收缴后不再返还给当事人,暂扣证书则是一种暂时性处置手段,暂时剥夺当事人相关资格,当事人证书被扣期间不得从事相关活动,过了这个期间后,扣证机关应将证书返还当事人,当事人又获得从事相关活动的资格。3、对象不同,收缴证书一般针对假证,将假证予以收缴,避免假证继续危害社会,暂扣证书则是针对真实的证书采取的处罚措施。

(二)给予行政处罚。包括:

1、没收违法所得。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行为人以违法手段获得的金钱以及其他财物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没收。

2、罚款。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行为人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两项处罚是并罚,即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了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外,还处于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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