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五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船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以及海员证等证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船员证明其身份、拥有船员从业或任职资格的法定证明,这些证书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了申请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人申请这些证书时,应如实提供证明其符合相关条件的材料。这些材料的名称、数量、形式等要求在海事管理机构政务公开指南中予以公开。

二、本条所称欺骗,是指行为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有关证书的行为。贿赂是指行为人通过提供金钱、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贿赂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使本来不符合证书颁发条件的人员,非法获得了有关证书。

三、交通部《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将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列为行政许可行为,受我国《行政许可法》调整。本条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精神一致。《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六十九同时规定了撤销行政许可的后果:“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行政许可法》中的撤销行政许可与本条例中的吊销有关证书的含义是一致的,吊销许可证书属于行政处罚种类中的资格罚,被许可人证书被吊销后,即丧失了从事船员职业的资格。

四、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罚,包括二种:一是吊销证书,二是罚款,两者是并列关系,是并罚,即海事管理机构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违法行为,除了吊销行为人的有关证书外,还应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以体现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有关证书的制裁。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