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依法设立的教育培训机构申请从事船员教育培训业务,应当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船员教育培训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主旨

本条对机构申请开展船员教育培训业务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释义和理解

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决定了船员职业资格培训的专业性强、安全性大。目前,按照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强制性船员培训项目共有23项,并且都是涉及船舶航行安全、船上人身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危险品运输、旅客安全、海上反恐等内容,船员培训的质量直接涉及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因此,对船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的实施机关必须十分熟悉各类船员的专业要求、安全要求等,对许可的条件严格审核,在许可后实施跟踪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对船员培训机构的许可管理,并不属于培训机构的设立许可,而是对目前已有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需要从事船员类专业培训的业务许可,绝大多数国家对涉及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实施专门管理,对航海教育机构采用特别认可的管理模式,由各国海事主管当局对教育培训机构实施许可管理,尤其是挪威等传统航海国家,航海职业教育时间要求、教材选定、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任课教师资格认定、认证合格航海教育和培训机构等工作都属海事管理当局的职责,以确保各国的航海教育和培训满足STCW公约的要求。许可与许可后的监督是紧密相关的,全世界的海事主管当局对船员的监督是成体系和网络化管理的,并且管理中经常需要沟通、核对有关船员任职资格和资历及其任职表现等情况。

不论是从管理传统上,还是从国际管理习惯上;不论是从对航海业务的熟悉上,还是从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上,国家海事机构都必须承担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职责。

申请许可之前,首先要具备三十七条规定的四个方面的条件,海事机构要对其设施、设备、人员、制度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30日内予以批准,发放相应项目的培训许可证,该机构只能开展许可证中列出的项目的教学培训工作。质量体系需要在运行一段时间后才能对其进行审核,核查其具体工作是否能够满足体系归的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海事机构允许申请单位质量体系试运行三个月后,再对其体系运行工作进行审核。

考虑到船员教育培训资源的科学分布,对满足三十七条的各个条件的申请机构,海事机构可以不予批准。

该项申请作为行政许可,受理和许可程序应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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