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船员档案,加强船舶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主旨

本条是对船员服务机构必须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规范开展的主要工作进行了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立船员档案,对船员的职业过程予以真实的记载,不论对船员本身还是对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都有着重要意义。船员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员培训、考试、评估、证书和签证持有情况以及任职、解职、安全技术考核、船员身体健康状况等信息记录。真实的船员技术档案能够反映成长过程以及船员目前的状况,给对船员实施连续有效的管理提供依据,并随时可查到其船舶上服务的所有船员文件和数据。

配员方面,船员服务机构要遵守配员原则,优先安排优秀的船员上岗,同时要保证船员的正常休假,杜绝不符合要求、不适任的船员上船上工作。

船员服务机构要加强所属船员的管理工作,船员的任职情况、安全记录和身体健康情况及其它有关数据要有统一的统计,便于对船员的配员安排,保证船员适当的资历和工作时间。

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就要加强对全国船员的总体状况有个明确的了解,船员服务机构备案的各种材料和数据,对海事机构管理、调控全国船员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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