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船舶上的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

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并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主旨

本条是对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生活和工作条件、工作期间疾患工伤救治及善后方面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条、十八条、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船舶生产和船员职业特点,对于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生活和工作条件、工作期间疾患工伤救治及善后方面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船员生活和工作场所有关要求的规定。要求船舶上与船员生活和工作有关的硬件设施如卧室,餐厅,休息处所与办公处所,卫生设备,照明设备,医务处所,取暖、通风设备,舱室、通道和出入口的布置与结构,饮用水和淡水系统,船用药箱等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要求,为船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提供必要的船舶硬件保障。我国目前的船舶检验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船员生活和工作条件有关要求的规定。要求船舶所有人作为船员用人单位应根据船舶工作的特点,为船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管理保障。在物质上为船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膳食等生活用品,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迅速诊断和治疗所必需的药品、医疗设备设施等医疗用品;在管理上应关心船员健康,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治职业疾病。生活、防护和医疗用品的提供及管理、船员健康的检查及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

三、本条第三款是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疾患、工伤救治及善后方面的规定。要求船员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发扬人道主义精神,采取能够做到的一切措施,积极救治在船工作期间患病、受伤的船员,使其能够及时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确认船员失踪或死亡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时作好善后有关工作,包括船员安葬、进行或协助进行赔偿或保险索赔、家属安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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