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执行任务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船员在境外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员证的性质、海员证的补发、海员证有效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籍船员在境外履行船员职务、临时上岸休假、转船、过境上船、遣返时,表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证件。

海员证在国内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船员员本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报告,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向原海员证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发海员证。海事管理机构在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的同时,可以以书面或电信的方式委托其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补发有效期不超过原有期限的海员证。海员证损毁的在申请补发海员证时应将损毁的海员证交回海事管理机构。

海员证在国外遗失、被盗或损毁的,应由船员所在船舶的确船长持书面报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申请补发海员证。所补发海员证的有效期,按返回国内所需时间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办理补发海员证的驻外使馆、领馆应及时将补发的海员证的编号、有效期和船员姓名通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船员进入中国国境后,在国外补发的海员证立即作废。

船长在为船员申请补发海员证的同时,应将海员证遗失情况电告船员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由所在单位或派出单位将船舶名称、船员姓名、海员证号码报告原颁发海员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公安部边防局。原颁发海员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即宣布该遗失海员证作废。

海员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海员证在有效期内签证页已签满,可直接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换发海员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原海员证的有效期限,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海员证不予换发,需重新申请。海员证有效期届满前12个月,可由原申办单位申请再次办理。有效期为2年及以上期限的海员证如在境外到期,持证人可凭其原海员证和所在船舶的船长出具的证明,向就近的我国驻外使、领馆申请海员证有效期的延期。海员证只允许办理一次有效期的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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